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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别人著作 绵阳某中专校赔偿1.5万元

发布时间:2015-05-27 09: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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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别人著作 绵阳某中专校赔偿1.5万元

5月27日,在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内,原告房某某诉被告绵阳某中专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经法庭主持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5万元。据悉,这是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后的第一个案子。

2014年10月,原告房某在互联网上发现被告绵阳某中专校网站刊登了其作品,然后向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原告房某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未署名、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网站转载了原告的作品,供公众浏览、下载和传播,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式的规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4万元。

“没想到学校网站只是转载了原告1997年所著一本书的电子版,就被起诉并赔了1.5万元,实在划不来。”被告绵阳某中专校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院长陈保良介绍:“为了增强园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法院邀请了园区部分企业相关人员旁听案件审理过程,增强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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