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教育的最初形态—专修学院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专修学院”)生存、发展了30多年,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同时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标志着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为专修学院的进一步改革指明了方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为专修学院的持续发展创造契机;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继续教育的新常态成为整合、优化专修学院教育资源的客观需要。为此,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从2014年6月至今,对全国专修学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基本搞清了专修学院的由来、主要办学形式及历史作用;搞清了专修学院的现实生存状况,对可以综合利用的教育资源进行了认真梳理,笔者参加了这次调研和课题研究。笔者认为,优化整合专修学院的教育资源,培育、扶持一批优质专修学院,对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我们通过2013-2014学年对全国专修学院实施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看到仍有一批专修学院充满发展潜力。其共同特征为: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或独立使用非学校产权的校舍;有一支稳定的、能适应现代高等职业教育需要的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占教职工总数70%以上,中高级职称专任教师占教师总数50%以上,双师型专任教师占教师总数10%以上;与市场接轨开放型办学充满活力,办学形式灵活多样,各种形式高等学历教育专业数10个以上,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000人以上;学校固定资产持续增长,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残值2000万元以上;逐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级以上。这一批学校分布在全国22个省市区,相对比较集中的有广东、浙江、湖北,这是值得重视和扶持的一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有生力量,也是推动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的一笔宝贵的教育资源。
但是,在调研中我们也看到确有一批专修学院存在许多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有损于专修学院的整体形象。这些问题主要有:空壳学校,既无独立使用的校舍、无专职教师、长期没有开展教学活动,也无联系方式;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集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资不抵债,无法正常办学,由此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总的来说,专修学院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较好地解决了与市场接轨问题,实现了现代职业教育的成功转型。用好这批资源,使优质专修学院在改革中得以提升,这将有助于发挥其在构建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作用。特别是在国家建设应用型大学的进程中,融合专修学院在与市场接轨、实行职业教育转型中积累的经验具有现实意义。
30多年来,专修学院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以1978年10月上海金融业余专修学校成立为起点至2004年7月教育部教发200424号《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通知》的发布。这一阶段专修学院以市场补充的角色弥补了当时国家高等教育资源的严重不足,催生了我国民办高等学历教育的快速崛起,满足了现代化建设“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需求,为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二阶段,从2004年7月至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发布,在这10年中,专修学院练就了适应市场的能力,形成了独特的优势和特点:首先为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专修学院的最大优势是实现了市场角色转换,练就了适应市场的能力,有近100家专修学院形成了“校中有厂”、“厂中有校”、“平台式办学”、“校企多元合作”、“产学研共同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新格局;再次,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格局的形成,专修学院原有学历补充的角色发生了深刻变化,作为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份子,专修学院以立德树人为己任,面向最容易被遗忘、最需要被关注的学生群体,实施最具有感染力和影响力的成功教育,通过培育信仰、学习文化、实践创业、心理干预、传道授业,实实在在地运用教育手段参与了社会治理工作,充分发挥了教育的社会功能。
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需要给专修学院以“现代职业教育的主体定位”,在国务院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框架下,给专修学院一定的发展空间,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为此笔者建议:
第一,鼓励和扶持一批符合条件的专修学院升格为高职院校,允许优质专修学院实行“一校两制”,开办中职学校,实行中高职衔接试点;
第二,鼓励一批职业特色鲜明、市场互补性强的专修学院与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高职高专实施混合所有制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三,在广东、浙江、湖北、陕西、江苏、重庆、北京等省市各选择一家全国或省级示范学习服务中心,联合所在地区有条件的专修学院中有特色的专业,开展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试点;
第四,鉴于专修学院30年自考助学的实践经验,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专修学院参与国家开放大学和地方开放大学共建混合所有制分院;
第五,对专修学院实行分类指导,切实解决优质专修学院办学主业的定位,使其纳入国家民办教育管理范畴,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清理整顿空壳学校和严重违规、违法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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