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获悉,经清理审核,兰州市在《2014年兰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5年兰州市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5年兰州市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兰州市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并下发通知明确规定,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县(区)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两大清单同时公布
记者注意到,《2015年兰州市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涉及的项目,分为交通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城建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公检法部门、环保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计划生育部门、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等17个部门,共103项收费项目。其中,中央批准71项,省级批准32项,涉企收费48项,小微企业免征10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6项。
《2015年兰州市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则取消8项,停征5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6项,共19个收费项目。其中,高中毕业生会考费、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兰州市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等都在取消之列,而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则在停征之列。
清单之外有权拒缴
《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5年5月31日兰州市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单位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涉企收费和小微企业免征收费都有明确排列。
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县(区)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新增、调整或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将会同物价部门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
清欠收入上缴国库
同时,兰州市要求各县区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相关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市(州)、县(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均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市(州)、县(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取消。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取。同时,按规定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对拒不执行和纠正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收费目录公布后,兰州市财政局、物价局将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县区和市级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对超出目录范围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将严肃查处。
兰州市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不包括省上垂直管理的兰州市地税局、兰州市国税局等部门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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