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十不准”落地要有声
教育部此次细化转学规定,有利于转学政策的规范执行。但在笔者看来,好的规定能否真正得到执行,取决于监督和问责机制是否健全。加强信息公开当然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但是,众所周知,我国高校虽有《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必须公开办学信息,但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的高校不在少数。另外,即便学校公开信息,也存在信息残缺、不准确的问题,如果学校公示的转入学生成绩不准确,由谁来核查?这就要求学校在处理转学事宜时,建立独立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标准,并监督实施。转学本属于教学事务,因此应该由负责教学事务管理的机构按教学标准进行,而不是由行政部门操作。如果有独立的招生委员会,学校会按本校的标准考核评价申请转入学生,并向社会公布详细的接收转入的理由,而不只是执行行政规定。
客观而言,我国高校以前的学生转学规定比较粗糙,存在诸多漏洞,加上转学只是由转出校和转入校闭门操作,因此,难免存在权钱交易等问题。本来用于给学生提供一种找到更适合自身的学校的修补政策,变异为一小部分人曲线进名校的特权通道。
目前,对于违规转学问题的问责,主要还是由行政部门负责,即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这种行政问责,由于涉及一些利益因素,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就被淡化处理,甚至不了了之。为此,要通过严肃问责来规范转学问题,必须引入司法问责机制,即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大学,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和自由转学制度是基本的办学制度,这有利于学生和学校的持续双向选择,学生选择到适合自己的学校和专业,学校也可以选择适合本校人才培养需求的学生。这不但促进了学生的自由流动,也促进各类教育、学校平等发展、竞争。我国之所以严格限定转学,主要是因为在计划录取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之下,无论是受教育者还是社会,都特别关注个人的学历、身份,如果不严格规范转学,极容易产生混乱。
平心而论,当前的高考招生制度已经比较完善,违规操作的空间已经很小,而且追责机制也较为严厉。相比之下,利用转学进入名校以往并未受到太多重视,可以说是高校招生的一个“小门”,如果对这个“小门”不进行严格治理,会侵蚀教育公平,并对高校自身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要根本治理转学乱象,必须在行政部门出台规范的同时,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否则,所有建立学校立交桥、扩大学生选择权的做法,在现实中都可能被利用,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被媒体曝光和公众关注,随之就可能收紧甚至被叫停,这样就会陷入一种怪圈。笔者认为,大学要以扩大学生选择权为出发点,推进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分离,让大学办学回归教育本位,以为受教育者提供高质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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