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通过梯度赋权机制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这就是说居住证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户籍拥有者的权利还是不同的,但要逐步扩大。这一方面体现了务实的态度,另一方面折射了推进全面公平面临的现实困难。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学生的入学条件已经从必须具备户籍调整为具备户籍或居住证,这给随迁子女在城市入学创造了便利条件。这次公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居住证的办理要求和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解决随迁子女在大城市入学门槛较高的问题。对于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条例》明确,应当根据承载能力和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这其实是目前某些特大城市的做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从教育公平角度说,还有很大的局限。
教育公平的目标应该是“只要是中国公民,在任何地方可自由入学、自由升学,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要实现这样的目标,首先需建立全新的教育公平观,要把受教育权与户籍制度剥离。不能根据公民的户籍、居住证来保障其合法的权利,而应对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扩大教育公平进行顶层设计。比如,现行高考制度依托户籍制度,把高校录取指标划到各省,这使得高考录取指标变为各省户籍人口的“蛋糕”,进而实行高考按户籍报名制度。如果取消这种把录取指标划到各省的做法,实行全国统一高考,大学自主招生,学生自主申请大学,大学独立进行评价录取,那高考按户籍报名带来的弊端也就不攻自破,“异地高考”也就不再是问题。
其次,通过立法等硬性规定保障儿童入学权。此前我国宣布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实施学费随学生走的措施,这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好做法。流入地政府部门在解决流入适龄儿童入学问题时,没有太大的教育投入压力,有利于建立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的长效机制。可流入地政府如果担心解决好流动儿童的求学问题会使本地变为“教育洼地”,就会在积分入户制度上做文章,提高办理居住证的门槛,进而把随迁子女挡在学校大门之外。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实现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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