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物价局联合省教育厅印发了《吉林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并已执行。
据悉,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省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不含部属院校)。
临时价格补贴主要用于资助省属高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该资金为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调节副食品价格的应急类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负责对调节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临时价格补贴主要采取定额补助等方式,对因副食品价格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具体的名额分配为每年8月30日之前,省教育厅按照省物价局确定的下一年度资助总额度,将临时价格补贴资助的分配名额下达给各高校,并将分配意见送省物价局审核。
另外,临时价格补贴发放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确定发放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临时价格补贴按学年发放,各高校应在收到资金30日内发放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
实施细则要求,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价格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物价、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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