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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资助制度的伦理困境与反思

发布时间:2017-09-29 01: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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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资助制度的伦理困境与反思

在我国,职业教育长期以来处于弱势地位,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存在的职业教育饱受质疑,甚至被冠以“二级教育”之蔑称,被看作是低于普通教育的一种教育层次。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一直是教育的道德使命与价值指向,职业教育亦是如此。职业教育在我国的诞生之日起,就有解决弱势群体受教育问题的“色彩”,对这种类型教育的资助,尤其是实施免费,是各个阶段我国社会追求公平正义、关注弱势、重视民生的必然选择。①如今,职业教育改革呈如火如荼之势,《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第二十三条特别强调了资助政策制度的完善工作,提出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2015年,教育部颁布的职业教育评估报告指出:“目前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享受免学费政策,占在校生的91.5%。”为了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政策还会逐步推进,受益人群将进一步扩大。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是提升职业教育地位、发挥职业教育功能的强力举措,完善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有赖于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共同努力。目前,中等职业教育仍然是整个职业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进入21世纪以来,中等职业教育变身为“平民教育”,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对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生源从以城市为主转变为以农村为主,不少学生因得不到资助而辍学,再次引发人们对教育公平问题的关注。鉴于职业教育对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作用,对于中职学生的资助体系日益完善起来。从宏观上看,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顶岗实习、工学结合、校内奖学金、学校减免学费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然而,从微观上看,中职学生资助主客体的责任仍不够明确,使得中职学生资助的公平与效率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平衡。

一、中职学生资助制度的责任伦理意蕴

责任伦理(ResponsibilityEthics)概念最初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在其《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为了与信念伦理以示区分,他提出了责任伦理的概念,但并没有就此进行深入探讨。真正将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区分开来的是伦克,他给责任伦理下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某人(责任主体)/为了某事(行为对象及行为后果)/在某一主管面前(良心、上帝、社会、人类、法庭、媒体等)/根据某项标准(行为主体所处的具体情境)/在某一行为范围内(相应的行为和责任领域)负责。②而对责任伦理理论体系建构做出最大贡献的当属尤纳斯。尤纳斯描述了责任伦理的性质特征,认为责任伦理是一种远距离的、反馈性的、整体性的伦理,理应成为当代伦理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信念伦理只追问原始动机良善与否而将行为后果置若罔闻不同的是,责任伦理十分注重行为后果的担当意识,而且尤其强调行为后果的善,即以追求善的内涵为旨归,追求行为后果深层次的价值与意义,从而引导人们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与价值选择,自觉地为自身的行为与后果负起责任,并理性而审慎地做出相应的行动。与传统伦理不同,责任伦理实现了从个体伦理向整体伦理、自律伦理向结构伦理、共时伦理向历时伦理、近距离伦理向远距离伦理、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向人与自然和社会“三位一体”伦理的延伸和扩展。③作为指导人类“如何行动”的一门伦理学,责任伦理不仅可以为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行动规范,而且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相关伦理问题提供崭新的理论范式与实践操作范式。

一般而言,制度是指人类相互交往的一系列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④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中职学生资助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是约束资助活动中主客体(政府、社会、学校、个人等)应尽责任、交往规则与行为准则的一种规范性制度,它所规范的核心内容是中职学生资助领域中的公共选择,即对于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资助不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除了受经济发展状况的规约外,还关涉到政治、文化甚至教育等相关领域的问题。中职学生资助制度还与资助所涉及的主客体的道德选择、个体差异、价值取向等因素密切相关,泅渗于其中的责任伦理问题也是相当突出。从本质上讲,整个中职学生资助体系的架构与运行均离不开人的参与,而以人为主体的学生资助活动作为一种道德实践活动,必然要受到伦理的约束,遵循一定的伦理原则。就其伦理性而言,对中职学生的资助反映了中职教育为求得自身发展而对学生资助发出的道德诉求,以及资助主客体对资助行为及其后果的道德选择、伦理评价与价值判断,体现了资助各方错综复杂的伦理关系。中职学生资助资源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在分配过程中必然会带有一定的伦理取向,或是价值追求。这种伦理取向究竟指向何处,就成为检验中职学生资助制度有效性的标准。受资助的中职学生对象,作为一种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更多的关怀与帮助,这样才能使教育更加公平。所以,对于教育公平甚至社会公平的考虑,理应成为中职学生资助的内在价值标准。然而,由于中职学生资助资源的稀缺性,意欲达到一种绝对的公平状态是难以实现的,但可以通过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向更高境界的公平状态迈进。也就是说,通过合理的中职学生资助资源分配,将资源有效地配置到最需要的学生个体,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制度损耗,也最大限度地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这就要求中职学生资助的主客体各尽其责,对资助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在资助过程中及时反馈,并以此为依据调节资助活动,从而使资助活动达到一个最佳的状态。

二、中职学生资助制度的现代伦理困境

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的中职学生资助制度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在实际的资助活动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使得中职学生资助活动陷入一种现代伦理困境。这是因为,现行的中职学生资助制度多是从信念伦理出发,而没有从资助主客体的责任角度入手,导致资助主客体的责任意识淡薄、角色意识模糊,从而造成责任伦理的弱化、失范甚至缺失等现实问题。长此以往,甚至有可能在社会中造成更大范围的责任缺失、责任失衡与责任冲突。

1.资助目标过于单一,有悖中职学生资助制度的育人理念。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全面自由发展,是教育的本质要求和价值追求,也是教育的根本育人理念。由于中职学生群体的特殊性,中职学生资助制度不能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设计,而是应该考虑更多的教育因素。学生资助行为与学校办学行为具有密切联系,学生资助既是办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与办学相辅相成,因为两者皆以学生为对象,分别从教书育人和财务助人角度施惠于学生,以最终有利于顺利达成教育目标;两者都是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⑤就此而言,中职学生资助制度的设计理念理应与学校的办学理念紧密契合,以此为指导,对学生经济物质的资助应该与学校教育实践统一起来。我国现行的中职学生资助制度体系还是重点围绕如何解决贫困学生当前的经济问题而设计的,而不是着眼于贫困学生未来的长远发展,显得过于物质化和单一化。资助的目标往往立足于对接受中职教育的贫困学生进行经济上的解困,而忽视了对其心理、能力上的解困。事实上,作为经济上的弱势群体,贫困学生同样存在很多心理问题以及能力问题。由于经济上的困境,贫困生大多不愿意让别人知晓自己真实的家庭情况,通常也表现得更为自卑、敏感、内向。加之很多中职学校在资助过程中,把对贫困学生的资助看作一种施舍、怜悯,而不是出于自身的责任与义务,过于高调的资助行为深深地伤害了贫困学生的心灵,导致许多贫困学生不愿意申请贫困补助。由于在资助过程中思想道德教育的缺失,也有很多学生将资助看作是一种“理所当然”,不能树立正确的受资助观念,导致感恩意识淡薄,诚信品质缺乏等,将本应用于学业的资助资金用于他途。另外,由于家境贫寒,不少贫困学生的学习能力、就业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都相对较弱,经济上的资助也许能缓解暂时的困难,却解决不了贫困学生未来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因此,现阶段亟待建立一个“助金”“助心”“助才”三维一体的中职学生资助制度,从而彰显资助的育人本位理念。

2.资助对象认定不公,有失中职学生资助制度的内在价值。对于教育公平问题的关注,一直是我国教育制度改革与实践关注的焦点。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理念在教育领域中的延伸和拓展,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与基础。正如罗尔斯所讲的那样:“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照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⑥对于教育公平的追求与贯彻,亦是中职学生资助制度的内在价值所向。从深层意义上来看,中职学生资助制度存在的价值,正是对教育公平这一道德诉求的制度回应。有国内学者在总结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制度发展百年经验时指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制度演变的根本原因和动力……在中国文化背景下,中等职业教育是追求公平,实现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关键环节。”⑦中职学生资助制度自诞生以来就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并在促进教育公平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制度使得贫困学生在入学机会上有了平等的起点,得到了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解除了贫困学生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可以使贫困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全身心学习,得到与其他学生公平竞争的机会。然而,这一制度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公平的地方,尤为突出的是对资助对象的认定存在不公。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做好贫困生认证工作,本是政府相关部门与中职学校的职责所在。然而,在助学金发放过程中,由于部分政府相关部门玩忽职守,未按照程序严格审核、认定,出现了不少以各种手段骗取助学金的情况,本应用于贫困学生的资金被不法分子据为己有,最终受伤害的还是贫困学生。另外,不少中职学校的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并无专门部门管理与协调,而是仅由一些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也没有操作可行的贫困生认定标准。不少学生管理部门仅仅依据家庭贫困证明认定贫困生,明显有失公允,造成贫困生认定工作随意性较大,透明度不高,使得伪造贫困证明骗取助学金,又大肆挥霍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不仅不会促进教育公平,而且会加剧教育不公,使资助制度失去内在价值。

3.资助方式效率低下,有违中职学生资助制度的外在标准。作为一种教育补偿制度,中职学生资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以经济资助的方式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资助的具体内容在教育领域内表现为教育资源。资源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后来被引入教育领域,便有了教育资源的概念。与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一样,教育资源也具有稀缺性的特征。与一般资源不同的是,教育资源还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特征。中职学生资助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其所能辐射、惠及的学生范围毕竟是有限的,如何通过提高资助的效率,使有效的资助发挥出最大的教育效用,即所谓“好钢用在刀刃上”,就成为评价中职学生资助制度的重要外在标准。从广泛意义上讲,对中职学生的资助还涉及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在经济学看来,任何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都离不开效率,中职学生资助当然也不例外。经济学界普遍认为,资源配置最理想的状态就是达到“帕累托效率”(Paretoefficiency),即当经济无法进一步发展以满足个人需要时,同时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这种经济就是最有效率的。而这一理想的目标对于中职学生资助的资源配置也是同样适用的。也就是说,只有当资助的教育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学生个体,而且不会在配置过程中产生过多制度损耗时,这种中职学生资助制度才是最有效率的。在这种状态之下,中职学生资助的教育资源被合理配置到最需要的教育用途上,交易成本也降到最低。然而,从中职学生资助现状来看,与理想状态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有科学研究表明,目前中职学生中存在着较高水平的、未获得满足的资助需求。与其他学生相比,弱势群体学生,尤其是城市贫困学生,较少获得正确的资助信息、较少提出资助申请、获得资助水平比较低。⑧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一套有效的运行、评价与反馈机制,在资助的各个环节上规定不够明确,相应的资助方式效率过于低下。由于缺乏科学依据,学校在发放助学金的过程中,无法了解到哪些才是真正的贫困生。对于贫困生的认定往往是一次完成,缺乏动态的评价反馈机制。而且,对于贫困助学金的发放通常采取一次性的方式,容易造成学生的挥霍浪费,导致资助的现状与初衷背道而驰,难以发挥出资助的真正效用。

三、责任伦理视角下的中职学生资助制度体系构建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中职学生资助制度,但能否落实到位,关键还在于资助主客体是否能够承担起自身应尽的伦理责任。与责任伦理相比,伦理责任则是一个古老概念。伦理责任更多的是强调伦理的本身属性,意指非强制性的道德责任。从责任伦理的视角出发去分析中职学生资助主客体的伦理责任,则赋予其新的现代内涵与时代要求,明确中职学生资助主客体所应承担起的责任与扮演好的角色。以责任伦理的视角厘清中职学生资助主客体的伦理责任,有助于建构一个更加明晰、高效、公平的中职学生资助制度体系。

1.政府:“主导者”的伦理责任。在中职学生资助制度体系中,政府是资助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在资助活动中理应扮演好主导者的角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扶持弱势群体,制定惠及大众的公共政策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如果政策决策者为社会中的特殊利益集团提供有区别的对待,而该利益集团没有道德或伦理上的理由通过这些公共政策受益,同时这些使利益集团受益的政策给社会大众带来损失,则这种政策决定是不符合公众利益的。⑨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并不是政府的恩惠,而应是贫困学生的“应得”。教育贫困是社会贫困在教育领域中的缩影,贫困学生的存在本身就暗含了政府的失责。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以资助的方式对贫困学生群体进行教育补偿,是其不可推卸的公共服务责任,也是其行政伦理的实现途径。因此,政府应当竭力扮演好中职学生资助主导者的角色。具体来说,政府应该继续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完善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构建科学的贫困学生认定体系。与巨大的贫困需求相比,我国中职学生资助的范围仍然较小,资助力度也明显不够,因此有必要继续加大对中职学生的资助力度。对于政府来说,应该切实承担起审核、监督的责任,规范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贫困学生认定体系的科学性直接影响到资助的公平与效率。为此,政府应该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认定体系。所谓定性,就是成立专门的负责资助的工作小组,发动基层组织的力量,做好实地调查工作,严格规范认定的各个环节;所谓定量,就是借助信息化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动态资助数据库,从而为贫困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2.社会:“支持者”的伦理责任。社会是中职学生资助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资助贫困学生的重要责任主体,在整个资助体系中主要扮演支持者的角色。中职资助体系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视,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贫困家庭的关心。⑩但是,仅仅依靠政府的重视是远远不够的,资助体系的完善还需要发挥社会的力量。而且,教育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与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休戚相关。如果贫困学生得不到有效的资助,势必影响整个社会的公正与稳定,不利于社会机制的正常运行。责任伦理强调伦理的整体性,即不仅要关注伦理主体本身,而且要关注与其关联的其他社会主体。就此而言,学生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所有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都对学生资助负有社会责任,社会的责任伦理要求社会对教育弱势群体进行资助,社会应该充分发挥中职学生资助支持者的作用,积极参与到资助事业中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慈善资助在“量”和“质”上均存在不足。“量”上的不足表现为我国还没有形成慈善资助的氛围,社会成员的参与度不高。“质”上的不足在于社会主体在援助时常常会“伴随着品德的愉悦感”(11)。对于贫困学生的资助过于高调,无视学生的尊严,苛求回报,使得资助演变为“道德绑架”。因此,为了形成健康的社会资助氛围,各社会资助主体应该出于责任而对贫困学生进行资助,这意味着对贫困学生的资助不应该是一种施舍,而应该更多地出于道德关怀,恰如诺丁斯所讲的“关爱伦理”。此外,还要具有奉献意识和尊重意识。如果以求得回报为目的,资助也就丧失了意义,而且对于资助对象人格尊严的尊重甚至比物质资助更为重要。

3.学校:“执行者”的伦理责任。对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贫困学生进行资助,是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作为承担中等职业教育重任的学校,理应在中职学生资助过程中扮演好执行者的角色,真正将资助政策落实到位,以惠及广大贫困学子。与一般学生相比,贫困学生群体由于经济上的拮据,往往具有更强的自尊心,这就更加需要学校的关心和呵护。如果学校出于自身责任对学生进行资助,则有利于保护贫困学生脆弱的心灵。如果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政策指令,对贫困学生漠不关心,那么资助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作为中职学生资助制度的实施主体,学校既要做到科学、公平,又要采取人性化的方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规章制度办事,细化从资助认定到发放的一系列程序,包括助学金申请、信誉承诺、实地审查、民主评议、公示建档、助学金发放等,并建立严格的反馈机制,以随时调整资助方式。学校还可以根据本校贫困学生的情况,将贫困学生划分出相应等级,按照等级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而这种等级的划分需要以动态的贫困档案为依据,不能出现一次认定适用多年的情况。鉴于学生资助信息不透明,可能会使真正的贫困学生得不到应有的资助,学校应该加强对资助的宣传力度,争取让每个学生都知晓资助事宜及其意义所在。此外,学校还应该拓展多样化的资助方式,在经济资助的同时,给予贫困学生心理救助与能力扶助。因此学校可以通过心理健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受资助观念,帮助贫困学生走出心理困境;可以适当加大奖学金的奖励额度,鼓励家庭贫困而成绩优异的学生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还可以增设勤工助学岗位,扩大勤工助学资助范围,引导学生树立自力更生的价值观念。这种全方位的资助方式有益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也是以人为本的中职学生资助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

4.学生:“受助者”的伦理责任。作为中职学生资助制度体系中唯一的客体,受资助的学生在资助的过程中也负有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应该主动扮演好受助者的角色,全力配合各资助主体的工作,这是确保资助效果最终实现的重要前提。对于中职学生的贫困资助,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伦理问题。经济上的外在资助只是暂时性的应对策略,坚毅的伦理品质才是中职学生真正脱贫的根本保证。从责任伦理的角度来看,受资助学生的道德表现是检验资助效果的重要标准,也是评判其伦理责任的逻辑前提。受资助学生群体的道德状况,特别是其主观能动性发挥及其社会承担程度,都将直接影响到中职学生资助政策的成效(12)。经济上的贫困也许并不可怕,因为至少可以通过经济资助来解除,可怕的是心理上的贫困。从现实来看,受资助学生的责任伦理失范现象仍旧比较突出,具体表现为诚信意识和感恩意识薄弱,以及坐享其成、不思进取的错误观念等。经济上的贫寒是值得同情的,但道德上的冷血却不值得同情,经济贫困绝不能成为受助学生推卸自身伦理责任的借口,也绝不能因为经济上的贫困成为道德上的弱势群体。只有积极增强自身的责任感,树立正确的受资助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和心理上的双重脱贫。具体来说,受资助的学生至少应该树立三种意识:诚信意识、感恩意识和自强意识。诚信意识是指中职学生应该如实汇报自己的贫困情况,不能为一己之利弄虚作假;感恩意识是指要对社会具有感恩情怀,在走向社会以后能够以自身行动回报社会;自强意识是指摆脱自卑心理,树立正确的心态,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贫穷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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