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校企合作在工业化国家发展得相当成熟,成效显著。但在我国,校企合作却因诸多条件限制难以有效展开。兰州铁路学校认为,企业教育传统中断引发的校企合作经验的缺失,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的偏差将职业教育摆在尴尬位置,法律建设的滞后导致校企合作保障缺失,利益驱动机制不完善使合作双方动力不足等,是校企合作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企业教育传统的中断:“校企合作”经验缺失
校企合作的有效进行,需要企业有相关经验。这种经验,积淀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历史传统与现实情境之中。在职业学校出现之前乃至之后的很长时间里,企业都在承担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责任。然而,1949年后,企业的教育职能逐渐被剥离,职业学校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兰州铁路学校今日所言的“校企合作”,也是以职业学校为主体的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之所以出现浅层次、低质量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缺乏教育经验所致。
职业教育是缘起于生产工作场所中的教育。在西方列强入侵中国之前乃至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学徒制是职业教育的主要形态。伴随新式企业的出现,企业成为新式职业教育的实施主体。左宗棠在奏设福建船政局时指出:“兹局之设,所重在学造西洋机器以成轮船,俾中国得转相授受,为永远之利。”福建船政局成为企校一体的教育型企业,以至于洋监督日意格说:“船政局的目的与其说是建造舰船,不如说是使中国学会建造和操作舰船的本领。”福建船政局的做法取得显著成效,被随后企业所效仿。福建船政学堂被称为现代中国职业教育的起点,可见,中国现代职业教育缘起于企业教育设施的设立。《癸卯学制》虽然将“实业教育”列入学制,但在实施中却采取企业教育或企业与实业学堂合作的方式进行。
民国时期,职业教育沿两条路径发展:其一,企业教育。民国时期大量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中,1932年颁布的《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大纲》要求: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设立劳工学校或劳工班,人数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联合办理劳工学校或劳工班。通过法令,使企业教育制度化、规范化,企业教育在全国范围展开。其二,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学校教育迅速发展,呈现以职业学校承担职业教育职责的制度安排。1922年“壬戌学制”的颁布与实施,使职业学校教育体系开始形成。
(二)现实的刻板:偏狭的理论研究与歧视性的制度安排
兰州铁路学校认为 传统的中断,造成经验缺失,使校企合作难以有效实施。偏狭的教育理论研究与刻板的制度安排,使得这一问题趋于严重。
理论研究结果对制度安排产生影响,并由制度得以强化。这从经济制度与教育制度两个方面体现出来:经济制度将职业教育从企业中剥离,教育制度则将职业教育安排在边缘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一些原本由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开始与企业脱离;学校与企业相对独立,分由不同部门管理,职业学校主要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校企双方将“育人”与“用人”分开,育人成为职业学校单方面的责任。企业虽为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实训基地,却未将自己作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校企合作难以深入,造成校企合作层次浅、质量低。同时,教育制度将职业教育作为低质教育。在现行教育制度下,职业院校仅能招收中考与高考中失利的学生,职业院校毕业学生多数直接进入人才市场而鲜有继续升学的通道,部分职业院校学生虽然可获得“学士”学位,却无法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这种制度安排,将职业教育摆在比较尴尬的境地。这是企业愿意与著名大学而非职业院校合作的重要原因。
(三) 职业教育法律的缺陷:“校企合作”难以依法进行
完备的法律是校企合作的保障。然而,法律建设滞后成为我国校企合作的短板。目前,与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却对校企合作的规定相当简单且柔性。
法律虽然有校企合作的相关规定,实施情况却不尽人意。原因有二:其一,强制性不足,法律条款以提倡性的“应该”而非强制性的“必须”的方式规定,加之缺乏实施细则与配套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其二,实施不力,缺乏监管与反馈机制,实施效力差。同时,法律主要对职后培训做出规定,以企业利益为依归。这种规定,使得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不自觉地将实习学生视为廉价劳动力。由于法律存在缺陷,我国校企合作主要依据政策而非法律,是政策主导下的校企合作。政策的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显然难以与法律相比。这种情况,可以部分地解释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合作意愿高而实际合作低的原因。
(四)利益驱动机制不完善:校企合作动力不足
校企合作的内在动力是合作双方均有利可图,包括“自然利益”与“政策利益”。
所谓“自然利益”是校企合作本身产生的利益,包括人才培养质量、招生率、就业率、升学率等的提高,并由此带来企业生产效益提高、生产成本的下降等自然结果。换言之,“自然利益”就是由校企合作运行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为合作双方带来的一系列利益。其优点是产生利益的成本低,缺点是只能顾及短时段、小范围的利益。所谓“政策利益”,主要是指由国家政策、法律、制度等带来的优惠补贴,即由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为合作双方带来的利益。其优点是能够顾及长时段、大范围、多方面的利益,缺点是产生利益的成本高。
目前校企合作中的“校热企冷”,是自然利益单一驱动的结果。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相关的利益主要有:提高招生率、人才培养质量、就业率、升学率等。企业在校企合作相关的利益主要有:提高生产效益,获得高素质人才、高新技术等。凡顾及校企双方利益的合作,可以得到双方的配合;相反,则会消极应对。在自然状态下(即没有政策干预的状态下),通过校企合作,学校可以获得实习实训场所、增加学生实操机会,服务人才培养;同时,还能以校企合作为噱头,扩大招生。因此,职业学校在实际合作中通常表现出较高的意愿。但是,鉴于当下职业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低,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既得不到高素质人才,也得不到高新技术,更谈不上提高生产效益。因此,在实际的校企合作中,一些企业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作为合作收益的补偿。然而,这种做法,既偏离“校企合作”的本意,也影响到“校企合作”声誉。由于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不佳,校企合作法律存在缺陷,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获得高素质人才存在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企业基本不会在“自然利益”驱动下高度参与校企合作。相比之下,企业更热衷于与普通高校合作,以获得高新技术与高素质人才,提高生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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