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包含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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