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教育状况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义务教育已得到了充分保障。然而,在高入学率的背后正出现一种“新常态”的义务教育“入学难”现象。对此,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刘耀辉在《行政与法》上发表题为《论保障受教育权的政府教育义务构造》的文章中指出:
受教育权的实现依赖于政府教育义务的切实履行,因此,解决义务教育“入学难”问题,政府应适当履行教育给付义务、尊重义务和保护义务。也就是说,各级政府既要积极提供教育资源以保障受教育条件权,以消极方式尊重受教育自由权使之免受不正当干涉,还要严厉打击各教学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教育侵权行为,创造公平、有序的入学秩序。
义务教育是要求政府即刻保障实现的最低核心教育义务。目前,在我国义务教育“入学难”的实质是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即忽略受教育条件权造成了客观“入学难”,限制受教育自由权造成了主观“入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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