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政协委员朱永新提议,尽快制定“在家上学”条例,为教育创新提供法律依据。上世纪中叶,“在家上学”的教育模式诞生于美国。有数据显示,美国在2010年,有超过200万个孩子在家上学,占美国K12学龄儿童的3%-4%。
在中国,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4)》显示,正在实践“在家上学”者约2000人,以北京、浙江、广东最为集中。毫无疑问,“在家上学”很难成为主流,只能作为学校教育的一种补充。
“在家上学”的优劣,总是充满着讨论空间。选择“在家上学”,教育的主要责任就从学校落在了父母身上。假如父母无法提供充足的社交时间和空间,那么孩子的“社会化”就可能出现问题。而关于“在家上学”的优点,最根本的还在于父母能够提供一种个性化的教育方式。
不过,问题还不在“在家上学”的优劣,而在于现有的《义务教育法》缺乏对“在家上学”的明确规定。换言之,家长如何对接“在家上学”与中考、高考和其他国家教育体系,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措施。2015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虽然保留了制度创新的空间——该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但是,面对“在家上学”这一与学校教育迥异的教育模式,需要更为细致的法律解释甚至相关法律条例。
“在家上学”是教育个性化的颠覆性产物,也是教育权力和能力逐步下移的体现。作为一种社会支流,相关行政部门没有必要大肆鼓励,但同时也应该做出及时反馈,给予一定的探索空间。毕竟,宝贵的教育创新常常发生在家庭和社区,我们没有理由舍弃创新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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