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方一人身亡,另一方5人获刑
2人开车相遇,互不相让,随后各自叫来帮手发生厮打,最终酿下命案。3月29日,兰州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3年至3年,缓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陈甲、陈乙等人当庭表示上诉。
2015年6月2日13时许,魏大胜驾驶微型货车载着被告人陈琪,刘才驾驶越野车载着康禄,双方车辆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西兰板材市场东口时,魏大胜驾驶的微型货车要直行,刘才驾驶的越野车要左转,双方互不相让,继而发生口角并厮打。后刘才从附近拿起铁锹,陈琪和魏大胜见状逃离现场。之后,陈琪打电话告诉其父陈一良,陈一良遂与陈琪的舅舅陈甲、陈乙赶至现场,康禄见状跑进刘才的木材厂叫来马甲、马乙及被害人马黑帮忙。事后,双方人员在案发地发生打斗。马黑进入现场并用棍棒击打陈一良,陈一良拿铁质凳子抵挡后打马黑的腿部及腰部,陈乙抱住被害人马黑,陈甲持木棍击打马黑的头部将其致伤,马黑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4日6时许死亡。经鉴定,马黑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刘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查,最初被害方不遵守交通规则,转弯车辆不但没有避让直行车辆,强行抢道,反而先动手殴打陈琪、魏大胜,使矛盾激化,被害方对案件的引发存在过错。陈甲、陈乙等5人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持械或用拳脚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甲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直接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害方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案发后5被告人均能够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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