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联合下发通知,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职业院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职业学校被认定为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接受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以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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